监管引航,2020银保监大事件

2020盘点

监管引航系列

“独辟蹊径阳关道,错嗟惆怅,错嗟惆怅,转弯未见有坦途。沉舟侧畔千帆过,又见春光,又见春光,鼓声阵阵旗引航。”——采桑子·路

 

资本比人性更贪婪。故而,在任何一个经济体、任何一个行业,都需要同时发挥市场和监管的双重作用,在此基础理念之下,平衡就成为一种艺术,过之则矫枉,不足则引之。

 

于保险业而言,这一定是一个最好的时代,直指世界第一的发展速度就是明证。但回望历史我们会发现,与快速疾行相伴生的一定是无数次的回旋,纠偏之下的螺旋式上升才是稳健发展的坦途。

 

纠偏与引领某种程度上又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兼顾当下与未来的疏与堵往往需要同时推进,由此而入,或可在浮躁的表象之下洞见行业发展主脉络,而最好的观察切口一定在于监管的所言所行。

 

基于此,《保契》于今日推出“监管引航”系列。旨在梳理复盘2020年监管走向,厘清行业发展主基调,为主体固本求真谏言。

 

 

 

金融之乱,祸起公司治理。

 

虽有失偏颇,但仅就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系列标志性事件而言,已在一定程度上佐证着公司治理在行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一部现代金融史,半部公司治理史。

 

尽管中国金融业与西方金融体系有着本质的不同,但伴随着全球化浪潮的持续推进、金融科技的快速迭代、社会公众金融意识的觉醒,尤其是在资本的强势裹挟之下,中西方金融体系日渐呈现出相似的发展轨迹,与之相同步的则是金融监管的全球化。

 

于保险业而言,契合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体系日渐成熟,20年前,原中国保监会正式加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在国际保险监管规则制定领域开始传递中国声音。此后,中国保险监管为中国这一高速发展的行业把脉定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引领发展。

 

行业快速发展叠加资本的青睐,一时间,不乏“心术不正”者大举进驻,与之同步的则是罔顾保险本源的激进之下,乱象丛生。但回望过去十年保险业发展进程,其核心却异常清晰,无效、甚至缺失的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提升效率、防范风险最基本、最主要的防线。市场约束、政府监管、中介和媒体的监督都很有成效,但在防范风险上面,公司治理是第一道防线,也是最后一道防线。”早在2011年,时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便直言,“公司治理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2020年,作为中国银保监会的掌舵者,其更趋精准、完善的公司治理价值判断,某种程度上已内化为行业稳健行进的标杆,1月初,2020年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强调,完善公司治理,将党的领导有机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建立和完善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20国集团规则的现代企业制度。以此为基,兼顾当下与未来的保险业公司治理步伐明显提速。

 

 

01     1套方案和1个暂行办法

2020年8月,《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正式印发,明确要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分类施策、统筹推进的原则,聚焦主要问题、弥补制度短板、强化差异化监管、注重工作整体性和协同性。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初步构建起中国特色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

 

当时,答记者问的表述是:《方案》紧紧盯住当前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既着力于及时化解存量风险,又立足于构建健全公司治理的长效机制。

 

而在具体监管措施上则充分考虑了不同类型机构公司治理的差异性,《办法》印发前夕,银保监会已宣布依法对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四家保险机构和新时代信托、新华信托两家信托机构依法实施接管。《办法》出台次月,安邦保险集团宣布启动解散清算程序。

 

彼时,市场亦有传闻称除前述机构之外,亦有个别保险机构已被纳入监管重点关注之列。

 

当然,只要有市场就会有传闻,但回应传闻最好的方式一定是客观公正的直观呈现。市场需要知道的不仅是到底什么样的机构才是当下的“存量机构”,更需要知道的是从何处着手构建公司治理的长效机制,而这则是监管者必须予以回应的话题。

 

对此,早在2020年全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前夕,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暂行办法(试行)》,从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等维度评估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每一维度下的评估指标均包括合规性指标和有效性指标。并以负面清单方式列示了一票否决(E级)的情形。

 

2020年5月,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目前正在稳步推进。

 

 

02     2篇署名文章和6次专访

2020年11月,郭树清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辅导读本》上发表《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署名文章。

 

文章指出,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西方金融业公司治理问题严重。例如,激励短期化导致股东、高管,甚至包括一部分员工都愿意过度冒险。一段时间以来,我国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中,也产生了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必须全面深化改革,健全内部约束机制。而这则需要紧紧抓住公司治理“牛鼻子”,根本上是要把党的领导融于公司治理各环节,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而对于为何要抓住这一“牛鼻子”郭树清则给出了深刻地阐述。

 

就外部而言,一是中美博弈加剧叠加全球增长动力不足,金融运行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二是疫情之下,一些国家采取强刺激做法,实施“无限量宽”政策,长期负面影响难以估量。

 

于内部而言,一是,经济转型关键期叠加人口未富先老、经济杠杆率过高、科技创新力不强、资源环境约束增大等重大挑战;二是,现代科技已经并将继续对金融业态带来巨大改变;三是金融体系内部风险仍在持续累积,一些长期形成的隐患并未彻底消除;四是金融相关制度存在较多短板,金融法治还很不健全;五是金融监管资源,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明显不足。

 

“内忧外患”之下,完善的公司治理成为我国金融业平稳有序发展的重中之重。

 

而在此之前,郭树清已于7月3日在经济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直言当前一些机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薄弱;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董事会履职有效性不足;高管层职责定位存在偏差;监事会监督不到位;战略规划和绩效考核不科学。

 

而就中小保险公司而言,最突出的不良案例就是大股东操纵、内部人控制,还有比较普遍的行政干预现象。而署名文章发布的时间与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等机构被接管的节点基本重合。

 

当然,在两篇署名文章之外,亦值得关注的是8月中旬,人民日报、新华社、央视、经济日报等媒体在8月13日、8月14日这两天的时间内发布的6篇郭树清的专访文章,谈金融业的疫情应对、谈金融业深化改革、谈对外开放,虽各篇文章各有侧重,但其中却有一条暗线贯穿始终,那就是强化公司治理,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比如,在向《人民日报》谈及我国在金融领域下一步将如何继续推进改革开放时,直言要以公司治理为核心,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探索中国特色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模式,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调整优化股权结构,严格股东资质管理,规范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严防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强化履职监督和信息披露。

 

再比如,在向《经济日报》谈及如何深化金融领域关键性改革时称,要以公司治理为抓手,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促进实现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和更深层次的金融双向开放,鼓励中外机构在产品、股权、管理和人才等方面开展合作,拓展开放广度和深度等。

 

一言以蔽之,金融业的发展与变革或有万种形态,但根本一定在于打造适合中国国情的公司治理体系。

 

 

03     2份名单和47家公司

2020年7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首次向社会公开银行保险机构的38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5个月之后,又有9家重大违法违规股东被公开。一年之内47家。

 

从成熟市场的公司治理经验来看,良好的公司治理至少包括2个维度,5个切面。两个维度分别为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规范和保险监管部门的介入规范。

 

公司内部治理规范的3个切面分别是:股东资格、三会一层及授权管理和关联交易;监管介入的2个切面则是:保险监管机构的被动介入机制和保险监管机构的主动介入机制,前者旨在发挥破解保险公司治理僵局以及保护保险公司小股东利益的功能,后者旨在发挥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追究保险公司责任的功能,两次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行为即属于后者。

 

从公开的违法违规行为来看,即有国际通行的公司内部治理规范失衡,亦有实控人涉黑涉恶等严重违法行为。接续公开的名单,让强化警示教育,震慑惩戒作用正在逐步彰显。

 

对于未来动作,银保监会称将以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服务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目标,坚持“长期稳定”“透明诚信”“公平合理”三条底线,严格股东准入、强化股东约束、优化股权结构,扎实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回头看”,督促落实问题整改,继续严厉打击资本造假、违规代持、利益输送等深层次高风险问题,加大对机构和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以严监管切实提升资本质量和公司治理透明度,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合规内控水平,增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

 

目前看,监管介入维度不仅在制度层面已实现无缝衔接,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频率和力度已在持续加大。

 

公司内部层面,制度构建亦已趋于完善,除前述提及的系列规范性文件之外,《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分别对内资保险公司及外资保险公司股东进行监管,解决股东资格以及可持续性问题;《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用以解决关联交易难题,在三会一层及授权管理方面则以《保险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司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构建起制度的篱笆。

 

2020年,公司治理已不止于在路上。于行业主体而言,虽棘手,但厘清既有问题,实现清清爽爽的公司治理,显然比当下的业绩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