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人寿对分公司实行“IFRS17式”的超严管理

前段时间给中信保诚-渣打银行课程班讲课,就提前翻看了一下中信保诚人寿的年报,结果看到一个其他公司通常没有的、奇异的分部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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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学期一直在给同学们讲IFRS17,结合上述分部报表,我感觉到,中信保诚早已对分公司采用了“IFRS17式”的业绩核算模式。即,在对各分公司的利润核算中,扣除了资产投资收益,仅考虑保险服务所产生的收入、支出和利润。

这与我在《保险公司经营分析:基于财务报告》中提出的计算寿险公司“承保利润”的方式如出一辙,也与IFRS17中不考虑投资收益条件下计算的保险公司利润一致。

  1. IFRS17中的寿险公司利润来源

在IFRS17中,寿险公司利润主要来源于两大部分:

一是提供保险服务,获得保险服务利润或保险服务业绩,保险服务利润=保险服务收入-保险服务费用。其实就是我在《保险公司财务分析30讲》中提出的,假定保险准备金或保险负债按照“准备金评估时的假设折现率”增值,保险公司提供当期保险服务所获的利润,主要来自于剩余边际释放。

二是在提供保险服务中获得利差收益,被称为财务利润或财务业绩,财务利润=资产投资收益-保险财务费用。这里的保险财务费用,就是上面提到的保险准备金或保险负债按照假设折现率实现的利息增值。

财务利润,就是指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服务过程中所获的利差收益,类似于银行的利差收益。当然,利差收益里面也包括公司净资产的投资收益(从会计角度而非经济学角度看,可以认为净资产的资金成本为零)。

此外,市场利率变动引发的折现率变动也会对公司业绩产生冲击。

  1. 中信保诚分部报表对分公司的利润核算

从其分部报表可以看出,排除资产投资收益后,中信保诚对分公司的利润核算结果,与我在《保险公司经营分析:基于财务报告》中核算承保利润的方式一致,也与IFRS17下的利润核算思维有些神似。

但其实比IFRS17下手更狠一些。

在IFRS17下,寿险公司的保险服务利润,是指假定保险准备金按照“准备金评估时的折现率”计息增值条件下,通过提供保险服务在当期所获的利润。

但在中信保诚的分部报表中,在对分公司的利润核算中,将所有投资收益都排除了,这意味着连准备金按假设折现率增值的部分也扣除了,但这部分是要通过赔付、退保、提取准备金等方式支付给客户的,这部分成本已经反映在分公司的营业支出中。

也就是说,准备金增值已经作为成本记在了分公司成本中,但分公司收入中却没有这一块。这就是比IFRS17 更狠的地方。更合理的方式,是将投资收益中用于准备金增值的部分也划给分公司。将剩余的投资收益或利差收益,包括净资产投资收益,留在总公司。

由于所有投资收益都在总公司,于是,总公司的收入就是总的资产投资收益,支出主要是总公司的业务及管理费,这样,总公司的业绩自然就超级强大了。

因此,大家可以看到,从分部报表来看,中信保诚人寿的利润,主要是由总公司创造的,分公司全加起来也是亏损的。

例如,2019年,公司税前利润合计20.7亿元,总公司创造了21.2亿元,占比超过102%。而在各分公司中,大部分处于亏损状态,少数几家分公司有正的利润。对于少数有正的利润的分公司来说,其存量业务的价值率或剩余边际率一定是非常高了。

  1. 中信保诚对分公司的超严管理

这个分部报表在公司考核管理中的实际意义,我们很难知晓。但它肯定反映了中信保诚总公司的一些思维方式,这些思维方式自然会对公司经营策略和考核方式产生影响:

一是坚持做高质量业务。因为只有做高质量业务,各分公司才能让自己的分部报表好看一些,公司加总后则可以创造更多的利润。

二是总公司既然有这样的思维方式,必然会将其体现在对分公司的考核管理制度中,表面看,就是要求分公司在不考虑任何投资收益的条件下为公司创造利润。这是极高的要求了。在我国保险行业,只有数得着的几家公司能够做到即便投资收益为零,公司也能创造利润。

当然,也许分公司并不看重这张分部报表,但总公司既然有这样的思维方式,就一定会体现在对分公司的考核管理制度中,分公司也不得不在这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进而为公司的总目标贡献力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