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通报5家保险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整改不到位将限制险资运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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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运用违规问题和风险自查有关情况的通报。

 

银保监会近期下发《关于开展保险机构资金运用违规问题自查自纠和风险排查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0)39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保险机构开展保险资金运用自查。

 

《通知》发布后,大部分公司均能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按时报送自查报告。但也有少数公司重视程度不够,有的未按时报送自查报告;有的未认真开展自查,报告零问题和风险;有的报告要素不全,存在明显遗漏。

 

具体而言:

 

23家机构自查报告未按时报送、存在遗漏

 

—、报告报送存在的问题

 

(一)未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富德保险控股、东方人寿、和谐健康未提交自查报告。国寿养老、易安财险超过期限报送。

 

(二)自查报告存在遗漏。中邮人寿报告零问题和风险,与监管掌握的情况不符;人保寿险、民生人寿、华汇人寿、鼎诚人寿、人保财险、大家财险、日本财险未报送存在的资金运用超监管比例问题及原因,存在明显遗漏;前海人寿、东吴人寿、中银三星人寿、泰康养老、新华养老、华海财险、燕赵财险、美亚财险、安心财险、史带财险自查报表项目未填写问题金额。

 

排查发现六大风险问题

 

二、排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

 

(一)资金运用治理体系不完善。

 

一是监督机制失衡。个别保险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操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设立投资顾问委员会等方式,绕开“三会一层”,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二是“三会一层"设置不规范。74家保险公司未按监管要求设立首席投资官,9家保险资管公司孤立董事设置不符合监管要求。

 

三是关键部门缺失,4家财产险公司未设置保险资产管理部门。

 

四是内部控制薄弱,4家保险公司未开展资金运用内部稽核,或未对资金运用内控情况开展外部审计。

 

(二)资金运用范围和模式违规。

 

一是超监管规定范围投资。6家保险公司在不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情况下,直接开展不动产或金融产品投资,个别公司境外投资品种超出监管规定范围。

 

二是投资资产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个别保险集团公司存在对非金融企业或境外主体投资超监管比例的情形。

 

三是干预受托人正常履责。3家保险公司存在通过发送投资建议、事前书面同意等方式干扰受托人正常履职的情况。

 

四是未实行保险资产全托管。26家保险机构未将包括银行存款在内的各项投资资产全部实行第三方托管。

 

五是内保外贷业务整改不力。个别保险公司存量内保外贷业务在担保主体、资金用途、杠杆比例等方面不符合监管要求。

 

(三)违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

 

一是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投资规模和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涉及9家保险公司。

 

二是保险资金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子公司等渠道违规流入关联方,涉及4家保险公司。

 

三是违规为关联方提供质押融资或担保。个别保险公司以公司银行存款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

 

四是项目资金被关联方在合同约定用途以外使用,本金及收益未进行及时确认和清收,涉及5家保险公司。

 

五是在资产权属不清情况下支付关联方款项。3家保险公司购买的关联方不动产等资产长期未办理过户。

 

(四)投资品种面临较高信用风险或兑付困难。

 

部分保险机构投资的债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存在未按期支付本息、发生展期或未按合同使用资金等情形,面临较高信用风险;有的保险机构投资的未上市股权、不动产项目和股权基金,存在无法按合同约定退出或兑付、未按期清盘等情况。

 

(五)另类投资领域风险隐患较大。

 

一是个别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未使用自有资金,有的对子公司增资未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投资的股权不动产项目存在股权代持,或者相关权利到期未收回的情形,涉及7家保险公司。

 

三是股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项目公司违规。5家保险公司设立的不动产项目公司存在投资资金被挪用、对外开展股权投资、向保险公司股东借款超过监管要求等情况。

 

四是不动产投资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建设,或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涉及11家保险公司。

 

五是保险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金融产品投资方式,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涉及5家保险公司。

 

(六)保险资管产品仍有存量通道业务。

 

一是发行通道性质组合类产品,为保险公司规避关联交易监管提供便利, 涉及4家保险资管公司。

 

二是个别保险资管公司让渡主动管理职责,由投资者或委托人进行投资决策。

 

三是个别保险资管公司为其他金融机构规避同业业务监管提供通道服务。

 

 

银保监会表示,此次风险排查专项整治工作是银保监会全面掌握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摸清行业风险底数的重要措施。部分公司未按时完整提交自查报告,表明公司内部管理不严,合规意识不强。被点名通报的保险公司要进行认真整改,再次开展自查,并于2020年9月底前重新报送自查报告。

 

各保险机构要强化公司主体责任,结合通报的问题和公司自查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强化整改措施落实力度,有效化解自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和风险;要以此次自查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资金运用体制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风险意识,确保风险管控机制有效执行,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资金运用安全。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对于自查报告依旧不符合《通知》要求,以及整改不到位的保险机构,将依法釆取限制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与比例,责令调整相关高管人员等有关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