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最低5折愿望落空!9月19日零时起,交强险总限额调整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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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商业车险出炉新条款后,机动车交强险也迎来了重大调整!

 

9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将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正式实施。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责任限额大幅提升

 

具体来看,《公告》分为三个部分:

 

一是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明确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相比原来责任限额,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不变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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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内容,明确了全国各地区的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1类细分为5类,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

 

通过引入5类费率浮动系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强险赔付率在各地之间差异较大的问题,提高了部分地区较低水平的交强险赔付率。

 

三是规定了切换时间和过渡安排,明确了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公告》将于2020年9月19日正式实施。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各银保监局、财产保险公司和相关单位做好交强险各项工作,确保交强险的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

 

费率浮动系数直接关乎车主的交强险保费,且与是否发生事故、发生事故的频次等指标密切相关,交通事故发生频次少,车主的交强险保费就会更便宜,反之则更贵。也就是说这个系数“奖励”了驾驶行为好的车主,而“惩罚”了驾驶行为不佳的车主。

 

那么,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到底改了什么?

 

一、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修改如下:

 

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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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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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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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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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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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X取ABCDE方案其中之一对应的值)。”

 

三、将《暂行办法》第七条修改为:“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为X1至X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